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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审批权限、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决算、财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预算管理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基金会基于机构宗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基金余额情况,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预算须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处或理事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
  第   基金会筹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缴银行入账。
  第十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十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十九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二十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二十   各项支出的安排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
则,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

第二十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二十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宣传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二十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二十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12%
  第二十九   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付标准按立项书及项目预算执行。
  三十   各项目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审批程序,根据人事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及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三十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理事会审核议定的权限执行;
  (四)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三十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按《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   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出管理:按《项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   直接用于受赠人的公益支出管理:按《项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审批权限


  三十   公益支出审批权限

(一)理事会审批权限:超出年度总预算20%以上的预算变更或突发事项的支出

(二)理事长审批权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总预算内高于5%低于20%的预算变更

(三)秘书长审批权限:不超过全年总预算5%以内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人员薪资及费用报销审批权限:

(一)人员薪资:理事长授权执行秘书长审批;

(二)费用报销:3000元以下,理事长授权执行秘书长审批。

三十   人员薪资及费用报销审批流程财务—>财务部门负责人—>执行秘书长

 

 

第七章 资产管理

 

三十八 资产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效益。

三十九 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四十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四十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四十三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四十四   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守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会工作。    

四十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帐薄登记完整规范,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合理。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   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十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十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四十九   严格报销手续,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五十   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九章 财务决算

 

五十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五十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

五十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五十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五十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五十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五十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十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处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十二  附 则


  五十九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北京王式廓艺术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