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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北京王式廓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王式廓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北京王式廓艺术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王式廓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王式廓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王式廓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王式廓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王式廓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六条 王式廓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
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王式廓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
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 “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机构秘书处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处或理事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依法募集公益捐赠,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费用报销、发票管理制度及支付管理制度
一. 发票及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员工报销提供的发票须是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真实有效的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等。
具体发票及凭证有效性须符合如下规定:
1.有效发票至少同时有两个印章:国家税务局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如缺少,则为无效发票。
2.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3.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发票、收据等。
4.提供的发票抬头须是基金会全称,个人名字的发票无效。
5.火车票、飞机票等需实名的票据,须为基金会员工,外部人员的无效。
二、 费用报销单填写及票据粘贴要求
1. 报销发票粘贴,单据填写力求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
2.票据粘贴需使用“报销单据粘贴单”,发票须分类粘贴;类型相同的发票粘贴在同一张粘贴单上,发票类型不同的票据分开粘贴;
3. 发票需按面积大小有层次粘贴,报销发票粘贴不宜过厚;
4. 报销单据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5. 报销单据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保持一致;
6. 报销金额不得涂改,发票金额必须等于或大于报销金额。
三. 报销时间的规定
1.员工取得发票后,要在2个月之内到财务部报销。员工有借款的,报销时先冲抵借款。对于借款期限超过2个月还没有报销的借款,如没有正当理由,财务部将通知人力资源部从员工的应付工资中扣除。
2.员工将报销单据按规定粘贴好,经本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总经理签字后,每周四将签批好的报销单交到财务部,出纳负责签收。发票金额须与应报销金额一致,否则不予接收。
3.财务部按照报销规定对报销单进行审核。对于审核无误的报销单,财务部于每月5号、20号将报销款汇入员工工资卡,遇节假日付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顺延。
四、报销费用流程
1.费用报销流程



五. 发票管理
本部分旨在尽可能完整的列出各位员工可用的发票种类及注意事项,以帮助各位员工能够领取有效发票。
1.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类
一. 发票上开具的项目为“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的,累计报销金额超过1000 元,须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清单也需要盖发票专用章,清单中不得含有非办公用途物品)。
二. 发票上开具的项目为商品名称的可不提供清单。
三. 办公费用包括采购打印纸、签字笔、办公用品、印制名片、订阅书等。
2.交通类
一. 出租车票、交通充值票、约车服务费、客运车票、过路费、过桥费等。
二. 经行政部备案的车辆,可报销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3.差旅类
一. 以员工个人名字为抬头的机票、火车票。
二. 客运车票、出差目的地的餐饮、住宿票等。
4.业务招待费
一. 招待费包括因公请客的餐费、礼品费。
(二)业务招待费超过500 元,报销时须附业务招待费支出明细表。填写招待时间、地点、招待事由、客户单位、客户姓名、招待人数、陪同人员、消费金额等信息。
5.广告宣传类
发票上开具项目为“广告费”“印刷费”“设计费”“展览费”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
6.会议、培训类
(一)发票上开具项目为“会议费”的,需附证明会议真实性的材料。如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等。
(二)发票上开具项目为“培训费”的,需附培训计划、培训时间、所需经费等材料。
7.服务类
发票上开具项目为服务费,如“技术服务费”“招聘服务费”等,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
8.认证咨询类
发票上开具项目为“认证费”“审计费”“咨询费”“顾问费”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
9.通讯类
通信费报销时,需提供通讯营业厅开具的正规的、以基金会名字为抬头的通信费发票。
有条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尽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附增值税发票的开票资料。
六、 支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支付审批及费用报销管理工作,规范资金支付程序,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财务管理和控制,制订《支付管理制度》。

2.资金支付程序
㈠ 支付申请
本基金会有关部门和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秘书处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相关发票凭证或相关证明。

㈡ 支付审批
秘书长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核/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审核/审批内容包括: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对方单位是否妥当等。

㈢ 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支付事由分类
基金会责任部门负责提交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支付申请。具体如下:
㈠ 资产采购、日常办公用品采购
行政部根据年度计划或预算,负责采购、登记、发放领用及提交支付申请。

㈡ 日常费用
行政部负责编制工资表并经审批后提交财务支付。
费用报销,例如差旅、房租、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经办人或者责任部门发起支付申请,经审批后财务安排支付。

㈢ 业务相关支出
因开展业务、差旅等需要借款的,提交借款申请,经批准后支付。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效益。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十九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将投资品种划分为四类:
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
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
允许的其他投资。
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
四是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常规产品、公益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北京市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产品
(五)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常规产品由秘书处审批
(二)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选择产品不包括股权投资,一次投资一个项目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由秘书处审批,高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审批。
(三)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秘书处审批,高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由理事会审批。
(四)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条规定的公益产品由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三十二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及所属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合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机构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王式廓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处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