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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王式廓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有关规定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管理坚持遵守基金会章程,对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尊重捐赠人意愿,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基金会信誉。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物资、艺术品、历史文物、出版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短(长)期投资资产、著作权、商标权、广告版面、广告时段等。

第二章 募集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严格按照公益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捐赠方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基金会据此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及时登记造册。同时,与捐赠方签订《受赠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对捐赠非货币性资产要妥善保管,做到不遗漏,不丢失。

第六条 如非货币性资产需要入库管理,在安排其入库运输时,要与捐赠者当面清点,确认数量,并在物资运达库房后,与库房人员确认物资,做好交接;捐赠者把物资直接运达库房时,库房接收人要当面清点物资数量,做好登记。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要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清单,办公室根据清单及时登记账簿。

第八条 各部门和办公室定期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表相符、帐物相符。基金会每年定期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盘点,各部门安排人员进行抽盘,并报送盘点和抽盘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发生盘亏、毁损或长期不能实施捐赠情况下,可以报废处理、进行核销。对于报废的资产要严格管理、逐级审批。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条 非货币性资产的对外捐赠。由受助单位提出捐赠申请,基金会对受助单位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后方可进行捐助。同时,与受助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非货币性资产的出库管理。库房人员要对运输流程严格把关,做到交接数据清晰、过程严格。在捐助的非货币性资产物资到达指定地点后,受助单位或其委托的接收人需在基金会制定的《捐赠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确认,并及时将此函反馈给基金会以严格捐赠程序。

第十二条 《捐赠确认函》定期装订成册,交办公室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王式廓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