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事项除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条 办公室是基金会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人员招聘、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试用、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二章 人员聘用与试用期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聘任制。
第五条 基金会遵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工作高效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不得随意变更或超员。
第六条 基金会聘用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 招聘渠道:可通过基金会官网、招聘网站、行业媒体、多方推荐等。
第八条 招聘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
2、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
3、组织人员笔试、面试、复试等;
4、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级别以下拟招聘人员由理事长确定是否录用并报理事会备案。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的招聘由理事会复试并确定是否录用。
第九条 入职程序:
(一)审批、入职:办公室根据最终面试结果,经逐级审批后通知合格人员上岗,负责新进人员入职手续的办理;
(二)入职资料:新员工入职需要提供员工个人简历、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真实有效的离职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
(四)签订《劳动合同》;
(五)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基本知识、本基金会机构文化、历史沿革、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及工作流程等,由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分别就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第十条 试用期管理
(一)新员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试用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3个月;拟正式录用人员,在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相关工作交接。
(三)提前结束试用期:
(1)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员工,试用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报秘书长批准。
(2)员工在试用期内若有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适合岗位工作者,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同意后,基金会可随时调整其试用岗位或终止与其的试用关系。
(四)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根据岗位相关要求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试用期劳动报酬。
(五)试用期薪资:原则上为转正后薪资的80%,按实际出勤日支付;转正后的薪资级别,将根据其在试用期的表现和考核成绩最终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转正
(一)试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正式签署聘用《劳动合同》。
(二)新聘员工的起薪标准由拟用部门根据其试用期工作表现和考核成绩提交意见,办公室依据聘用《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准,并上报秘书处核定。秘书处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新聘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三章 员工福利与晋升通道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在每月工资中由基金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 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相关法定假期待遇。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为所有在职员工安排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体检当天享受半天公假。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
(一)晋升原则:
(1)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2)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
(二)晋升标准:
(1)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2)认同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3)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5)其他对基金会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
第十六条 不定期晋升:对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表现异常出色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申报审批。
第四章 志愿者与实习生管理
第十七条 志愿者招募
根据志愿者需求及工作计划,由办公室按志愿者招募程序组织、协调人员的甄选、到岗。
第十八条 志愿者培训
志愿者培训应在志愿服务开始的一周内完成,由志愿者的直接上级制定培训计划并执行。培训的主要内容可包括机构/部门简介、组织结构、机构所倡导的理念/价值观、志愿者工作职责及相关制度和指引等。
第十九条 志愿者日常管理与督导
(一)志愿者的日常督导由其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负责,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并提供咨询与支持,同时为实现志愿者个人发展提供帮助与支持,并着眼长远的整合志愿者资源,逐步建立基金会志愿者网络。
(二)办公室负责志愿者聘用的合法性,协助志愿者服务协议的签订、购买意外保险、协助培训等;同时协调并支持各部门对志愿者的需求;建立志愿者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条 纪律及其他准则
志愿者在填报相关表格中的个人信息时,应如实填报,不应选择超出自身(健康)条件的工作。且应在承诺的时间负责任地完成承诺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协议解除与终止
如志愿者离开基金会或被重新委派新的服务岗位,直接上司需通知办公室和合作服务机构,并办理相应离职、转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习生招募及管理
(一)目的:为长期做好人员储备与团队建设,拓展招聘渠道并为院校优秀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
(二)周期:实习生的实习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基于项目需要等可根据实际情形有所延长。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分配包括:
(一)基本工资:根据职务、岗位、能力、经验、学历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员工绩效及有关法规所给予的绩效激励在年底发放。
(三)职务补贴:按照职务发放的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四)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配的超额报酬。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北京市工资水平、行业工资水平以及自身业务绩效,基金会可对薪酬分配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薪酬的发放
(一)薪酬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基本工资、职务补贴作为当月工资,于下月10日发放;
(三)年度绩效奖金年底发放。
第二十六条 双休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加班补贴:按照国家制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员工给予嘉奖和晋升的机会。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的员工纳入调薪范围。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其工资,并于三个月后再次对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做出考评,经考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将参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恶劣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离职管理
第三十条 自请辞者,应依照离职提出时间向直属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经逐级审批。
第三十一条 离职审批程序及权限:本人—>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理事会;执行秘书长以下人员离职最终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后,并报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基金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提前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一个月;
(二)如没有按规定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则应支付员工不足通知期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基金会依法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基金会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离职人员应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作资产、办公用品、设备及基金会相关资料等退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员工最后结算的薪金的发放将以员工完成交接工作、归还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会财物、办妥全部离职手续、社保扣纳核准等为前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北京王式廓艺术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