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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王式廓艺术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王式廓艺术基金会项目工作的效率及一致性,提高项目质量,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王式廓艺术基金会的使命和战略,根据《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王式廓艺术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王式廓艺术基金会的使命和战略是王式廓艺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最根本依据。

第三条 王式廓艺术基金会开展和实施的具体项目、活动的策划、设计、实施、管理以及审计,在保证符合王式廓艺术基金会的使命和战略的前提下,同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管理结构

第四条 王式廓艺术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由秘书处制定,交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监督等工作,秘书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组织协调工作,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项目管理工作,担负全部责任,并落实项目管理具体负责人。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1,根据秘书处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
2,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通常情况下,项目立项须经过以下管理流程:项目立项动议 → 项目立项预审批 → 项目立项调研 → 项目设计 → 项目立项评估 → 批准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动议机构在提出立项动议时,必须编制规范的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预审批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条 经过项目立项调研、设计环节,最终形成《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区、项目受益人和项目资助方式及标准;
2.项目实施目标、筹资和项目传播方案;
3.项目操作机构的组建、项目实施和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评估由秘书处组织,由秘书处成员、相关项目部门与职能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正式的评估意见。对于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外部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估,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或形成《项目立项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项目与王式廓艺术基金会发展战略、国家相关政策的一致性;
2.王式廓艺术基金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对该项目的支持;
3.该项目对王式廓艺术基金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4.该项目及其机构的可持续性;
5.捐赠潜力可行性及前景分析。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为理事会,理事会负全责,重大、核心项目则交由理事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开展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的事务,均须签订合约,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保障本会和项目合作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必须制订出全面、细致的管理制度,作为项目管理、操
作标准和规范的唯一依据。项目管理制度须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使命和目标;
2.项目执行标准;
3.项目组织及管理架构;
4.项目操作流程;
5.项目信息及信息反馈;
6.项目的资金使用及管理;
7.项目风险控制;
8.项目培训;
9.项目的绩效及奖惩。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出具月度、季度以及年度报告,经秘书处、财务部门审核后,参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五章 项目评估及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部门按照项目进程和《项目资助协议》分阶段对项目进行评估。阶段性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度、项目实施产出和成果、项目管理状况、及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进度等方面,为项目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由项目部门具体负责,对于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外部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调整则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评估的意见和建议,对项目执行、项目管理进行适当调整,并出具项目调整方案。

第二十条 因国家政策、捐赠市场和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推进时,须及时终止该项目。

第二十一条 如遇到以下任一情况,王式廓艺术基金会可考虑单方面终止正在实施的相关项目:
太含糊,需重新拟定
1.合作机构未能根据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项目的;
2.合作机构未根据项目计划书、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
的;
3.合作机构项目未按期完成,或项目计划未征得王式廓艺术基金会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的;
4.合作机构获得其他方对项目的资助而不告知王式廓艺术基金会的;
5.合作机构未能如期向王式廓艺术基金会递交报告;
6.合作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报告;
7.合作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
8.合作机构拒绝配合财务审计;
9.合作机构项目活动质量异常低下,在王式廓艺术基金会组织的检查、审计中暴露了项目的较重大问题的;
10.合作机构未能提供配套资金或人力资源;
11.其他使项目不能实施的外在因素;
12.如王式廓艺术基金会项目官员在对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方面认为有重大问题,将与合作机构协商进行调整后,但问题依然存在;
13.对合作机构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法规或本规定的行为;
14.其他使项目无法进行的外在因素。

第二十二条 项目调整与终止审批权限为理事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由实施项目的项目部门负责管理、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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